河南省基督教活动场所团契管理制度(试行)

办公室
2023-09-23

河南省基督教活动场所团契管理制度(试行)

一、为规范场所团契活动,根据教会规章,结合河南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二、本制度所指团契,是指场所成立的工商团契、青年团契、探访组、唱诗班等。

三、成立团契必须经场所民管会研究,其负责人应拥护党的领导、爱国爱教、坚持“三自”原则、品行端庄、有一定组织能力,并由当地基督教“两会”或场所民管会指定,一并报宗教部门备案。

四、宗教场所要对各类团契建立管理制度。团契所有活动仅限在本场所内进行。

五、团契活动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本活动场所的相关制度。

六、团契不得开展跨场所、跨行政区域活动,不得在登记场所外以团契名义和形式举行宗教活动或其他活动。

七、团契重要活动实行先申请、后开展原则,需经本级“两会”报宗教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。

八、团契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要经民管会研究,由本级“两会”报当地宗教部门备案。

九、团契不能登记注册为独立社团,应在场所和民主管理组织的指导下开展活动。

十、团契不能独自接受捐赠。

十一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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